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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勞務諮詢不分 境外扣繳爭議多
 

由於稅法對於「在境外提供勞務」的定義不明確,台灣公司給付境外報酬,常被國稅局認定是要扣繳20%所得稅的「其他收益」,徵納雙方常因此鬧上法院。會計師建議,若要避免扣繳爭議,給付的報酬應明確區分勞務服務和諮詢費用,不但要保留境外公司提供服務的相關資料,在合約中也不要記載提供諮詢顧問服務,以免被認定為其他收益,須扣繳20%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解釋,依財政部解釋令,勞務提供地在國外,但國外公司若提供綜合性服務,使用地又在國內,因為提供的服務與使用地已產生連結,所以境外公司從台灣公司所獲取的報酬,就會被國稅局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若被認定為境外公司在台灣獲取的「其他收益」,台灣公司則需負扣繳的責任。

曾有一家提供驗證服務的境外公司A,為台灣公司B提供產品驗證服務及其他諮詢服務,其中產品驗證服務收取新台幣1億元的報酬,諮詢服務的收費則較低,服務費僅100萬元。而國稅局認為,A公司提供的是綜合性服務,屬於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的「其他收益」;但B公司主張A公司是在境外經由實驗室、測試程序,判斷客戶產品是否符合驗證標準,並做成書面報告通知測試結果,或提供合格證書,應為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的「勞務報酬」。

由於A公司另有提供諮詢服務,但因金額較小,為避免模糊焦點,B公司在提起行政救濟時,選擇直接放棄這部分的爭訟,僅就1億元的產品驗證費用提起告訴,最後法院也支持B 公司的見解,認定A公司是在境外提供勞務報酬,B公司無須扣繳,而國稅局也不再提起上訴。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陳國雄指出,理論上單純在境外提供勞務、不需國內公司的參與或協助,境外公司也未在台灣從事業務經營活動,都應該不算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過在實務上,所謂「單純在境外提供勞務」的定義不明確,國稅局很容易就認定是境外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收益」,要求台灣公司必須扣繳20%所得稅。

陳國雄提醒,合約內容是國稅局認定是否為「其他收益」的重要依據,如果合約寫著「提供諮詢顧問服務」,幾乎都會被認定非單純的勞務報酬。

【2008/08/0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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