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證券交易稅--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受讓人因短漏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應補稅並予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未按實際成交價格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者,受讓人因短漏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應補稅並予處罰。
該局指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凡買賣有價證券,均應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向出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
該局發現有部分私人間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實際成交價格遠高於股票面額,惟受讓人未按實際成交價格向出讓人代徵並報繳證券交易稅,已違反證券交易稅條例之規定,該受讓人除應依法補繳稅款外,並處應代徵而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私人間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者,須按實填報繳稅,如有前述未按實際成交價格代徵並報繳證券交易稅者,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繳稅款外還要遭受處罰。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