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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定額加班費要課所得稅
新營市陳小姐問:加班費是否要課稅?有否免稅標準?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
個人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即延長之工時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在規定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另於國定假日、例假日及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加班時數可不受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制,只要每單位計算金額符合上開規定標準範圍者,亦可免納所得稅
。但定額給付加班費的部分,是屬於津貼性質仍應計入薪資所得,不適用免稅規定。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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