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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將房屋無償借與其兄弟使用,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說明,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使用,其課徵綜合所得稅的規定,可分為兩點來說明:
  一、 將房屋借給他人供營業或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然要按照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 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供住家使用,要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這份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經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之規定辦理之公證,否則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至前揭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而言。故本件雖供其兄弟使用但依法仍屬借給他人使用,即應如前揭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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