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重整人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重整開始之登記,原公司之股東會及董事、監察人應停止職權,並將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惟此時重整人與重整公司之關係,乃基於法律規定之特別關係,並非實際取代公司之負責人,故毋庸辦理變更登記。
(2) 公司重整,其法人主體仍繼續存在,倘有依法應納稅款,自仍應通知依法繳納;至重整裁定前所欠稅款,僅可依重整程序按重整計畫而受清償,而不宜作停業之處分。
(稅捐稽徵法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