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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企業浮報投抵稅額 要開罰了
 

企業浮報機器設備的投資抵減稅額,有法可罰了,財經兩部已完成各產業購置設備及技術投抵辦法,增訂企業浮報投抵稅額應加計利息懲罰的規定,同時確定促產條例落日前二年,投抵稅額不再向下調降。

依據財經兩部所訂企業購置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辦法,自今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促產條例施行屆滿日為止的二年內,企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溫室氣體排放減量,與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的投抵稅率,屬於設備部分,按購置成本7%;屬於技術部分按5%抵稅,維持與95、96兩年不變。

財政部表示,促產落日前最後二年,有關企業自97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期間訂購的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相關辦法已陸續修正發布。

依據促產條例第6條規定,購置設備或技術得享有投資抵減,各業別適用的投抵辦法,原則上兩年修訂一次。今年度發布包括營造業、交通事業、批發業、零售業等各業別的投資抵減辦法,適用抵減的設備或技術,僅限訂購日期在97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間者。

財政部表示,企業購置自動化等設備或技術的投抵稅率並未依慣例向下調降,仍維持與前二年度相同抵減率不變。但為解決企業浮報投抵稅額,卻無法可罰的現象,此次修訂各業別投抵辦法,已增訂公司申請抵減所得稅的設備或技術,查獲有虛報或浮報以致短繳自繳稅額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過去稅捐機關查稅時,經常發現企業利用重複申報已抵減完的同一設備,或技術的投抵稅額手法,達到短繳自繳稅額的目的,但因欠缺罰則或加計利息的處罰規定,導致稽徵機關根本無法對取巧漏稅的企業開罰。

財政部鑑於因重複扣抵而短繳稅款的情形,與公司申報自繳稅額卻未繳納或短繳等情形相同,但浮報投抵稅額卻沒有罰則可以有效遏阻企業取巧,今年修正投抵辦法時,決定增訂虛報或浮報投抵稅額的處罰規定,以達防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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