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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公司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支付的費用,如何併計員工所得課稅
 

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指出,如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營利事業是否依法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該費用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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