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放寬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銷售額的適用範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銷售額的適用範圍,業經財政部97年3月19日台財稅第09704518610號令釋放寬。
 該局說明,依前揭法條原規定課稅區營業人僅在銷售「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半製品」予免稅區營業人(即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始得適用零稅率。為因應自由貿易的世界潮流,財政部以前揭令釋,對上開規定的適用範圍予以放寬。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新頒規定,課稅區營業人銷售供免稅區之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營業人(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之貨物均可適用零稅率規定。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前揭貨物予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得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購買供本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內之外銷事業、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