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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得列報費用或列舉扣除之規定
 

營利事業或個人對於大陸雪災或西藏事件等之捐贈,可否列報為費用或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乙節,該局特別提出說明,不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均應符合以下二點之規定:
(一) 須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許可。
(二) 應透過經向中華民國政府合法立案或登記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等)為之,並取得該等機關或團體開立之收據,作為營利事業記帳之憑證或個人申報列舉扣除額之依據。
該局並說,上開捐贈在法定限額內是可供營利事業列報當年度之費用或由個人據以申報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所稱法定限額,在營利事業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在個人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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