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將屆,業者如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應依財政部頒定之收入及費用標準,醫療院所並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必要費用計算方式,核算其當年度之執行業務所得,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96年度醫療院所收入及費用標準,財政部已於97年3月7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4514510號及09704514520號令發布,中醫師、西醫師、醫事檢驗師及物理治療師等業者,如未依前揭方式保存帳簿文據者,其全民健康保險收入、掛號費收入及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必要費用,應依該標準辦理。 另醫療院所追扣或補付以前年度之醫療款,該追扣、補付款金額,依各該年度財政部頒定標準,96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其所得額計算方式應為『健保收入(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金額)-【(核定點數(含部分負擔)×0.78)-(94年度或以前年度追扣款×78﹪)+(94年度或以前年度補付款×78﹪)-(95年度追扣款÷95年度平均點值×0.78)+(95年度補付款÷95年度平均點值×0.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