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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經營屬三角貿易型態外銷業務,交際費報支方式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屬三角貿易型態部分,仍得依所得稅法第
37
條第
2
款規定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該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
37
條規定,營業人於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於規定限額內列報交際費,如經營外銷業務,其中屬於三角貿易型態,雖取得外匯收入,惟其貨物並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仍得依同條第
2
項規定,除依前項列支之交際應酬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
2
﹪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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