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有關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為限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許多納稅義務人誤解,以為申報年滿70歲以上之扶養親屬,即符合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之要件,惟事實不然,該扶養親屬必需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方可適用,否則僅得按每人免稅額77,000元扣除,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予注意!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某甲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民國23年出生之胞兄免稅額115,500元,其胞兄該年度雖已滿70歲,亦無子女及無謀生能力,日常生活由其照顧扶養,惟非其直系尊親屬,與所得稅法得列報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之規定不符,國稅局乃予以剔除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部分38,500元,核定補稅。

 國稅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申報年滿70歲之扶養親屬,需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為限,始符合增列該百分之五十之免稅額之規定。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