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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營業人收到賠償款、違約金要不要開發票?
 

營業人間因交易往來而取得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常造成營業人之困擾,為此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提供判斷原則供營業人參考。

該局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如果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就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 A公司出租房屋予B公司並收取租金,B公司因故遲延支付租金,B公司依租賃契約須額外支付違約金給A公司,該違約金係A公司銷售勞務(出租房屋)價額外加收之費用,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如A公司提前解約並支付B公司違約金,則該違約金非屬B公司銷售勞務或貨物收取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免徵營業稅,B公司可書立普通收據並貼用印花稅票(銀錢收據)交付A公司;另外,前揭兩例A或B公司收取之違約金仍應依規定列報非營業收入併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強調,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獲得為依據,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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