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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股利收入銷售額申報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規定,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上開股利收入,因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故不論投資國內或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股利收入,均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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