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古道熱腸的幫同事買了國父紀念館的入場券,準備在週末和同事們好好的欣賞老歌演唱會,當大夥抵達會場,只見場外仍有大排長龍的隊伍等著買票,小周見狀,大喊:“今天稅捐處可有1大筆娛樂稅進帳囉!” “什麼是娛樂稅”小王不解的問小周,“娛樂稅啊!就是向買入場券的人按門票價格或收費額課徵的稅,娛樂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出價娛樂的人,今天我們買票進場聽演唱會,我們就是娛樂稅的納稅義務人,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代徵。” 臨時公演的舉辦人或演出人要在演出前10日內向演出地的稅捐處辦理登記及門票驗印等手續;演出結束後5日內,還要向稅捐處繳銷剩餘票券、辦理結案手續,並由稅捐處填發繳款書交由代徵人來繳納。如果臨時公演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也要在舉辦前向稅捐處報備。代徵人沒有辦理代徵手續,就要被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鍰。 娛樂稅也有節稅的訣竅,例如文化藝術事業舉辦的文化藝術活動,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申請認可符合文化藝術活動減免規定者,就可以檢附認可文件申請減半課徵娛樂稅及免徵營業稅。學校社團所舉辦的演唱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仍然要課徵娛樂稅;但是,校友會舉辦的演唱會,如果經核准其收入全部作為校友會業務用,就可以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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