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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其他任何人未收取利息,應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
應按當年一月一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日前查核某些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帳載鉅額銀行存款,但並無申報相對應之利息收入,經深入查核發現部分業者,係將該等資金轉借與股東或他人,雖業者主張實際上並未收取利息,但該局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仍設算利息收入,核課其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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