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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營利事業如何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依財政部97年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700012700號令,96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包括68年度)以前各年度暨77年度至83年度各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營利事業在68年度(包括68年度)以前年度或77年度至83年度期間設立並取得之資產,依法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國稅局並特別表示,依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5條規定營利事業重估之資產之範圍,限於所得稅法第50條、第59條及第60條所稱之資產,土地如有調整帳面價值之必要, 應依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辦理,不適用資產重估價辦法。
國稅局亦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上揭可辦理資產重估價者,依前揭重估價辦法第17條規定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二個月一個月內(採曆年制者為2月1日至2月29日,非曆年制依此類推)檢具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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