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人如將舊車轉賣給他人時,應先繳清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及以前各年度欠繳使用牌照稅、罰緩,會同買方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往後年度之使用牌照稅即可改向新車主課徵。 買方若不願意配合辦理過戶登記,賣方可以登報或以存證信函催告辦理過戶,經催告滿7日後第8日即可帶催告過戶報紙乙份或送達之存證信函正本、回執,並繳清使用牌照稅、燃料費、違規積案後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往後如有違規使用道路,其應納稅款及罰鍰即由新使用人負責。
例如
小周於89年6月3日將舊車賣予老王,老王將車子開走後,即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幸好小周即時於6月15日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因此當老王於90年8月15日開車違規使用道路被查獲,老王仍會被補徵89年6月15日至90年8月15日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而且需重新檢驗及領牌才得使用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