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換房子退土地增值稅
 

小周的好友阿銘因為原有住家離工作地點太遠,想換房子,換屋就有賣房子與買房子2件事,他要注意那些事?賣房子的土地要繳土地增值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也可以按一般土地稅率課徵。
政府為了提升國人的居住品質,訂有重購退稅規定,如果新買土地的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的地價,可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因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人一生只能享用1次,所以阿銘可以保留不用,而按一般用地稅率繳土地增值稅,再利用重購退稅的方法把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退回來。
重購土地從辦妥所有權登記日起,5年內不可以移轉(例如出售或贈與給配偶)或出租、供營業使用,不然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買屋要繳納契稅,按契約價格6%課稅。

重購退稅的要件有:

一、新購土地申報移轉地價,必須超過出售土地申報移轉地價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

二、買屋賣屋的期間在2年內,先買後賣、先賣後買都可以。

三、買或賣房子都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四、新購土地都市面積不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面積不超過7公畝;出售土地面積則不受限制。

五、買或賣的房子要同一人名義。

六、要在5年內提出申請。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