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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限制出境金額標準
 

公司滯欠本稅金額並未超過100萬元,為何限制其出境?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註:現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上開條項所稱「欠繳稅款」,依財政部73年10月24日台財稅字第61849號函釋規定,應包括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教育經費或教育捐在內。 
 經查葉先生之公司滯欠本稅金額雖未超過100萬元,但加計滯納金、利息等已超過100萬元,稽徵機關即可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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