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二、 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1. 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
2. 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3.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証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