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稅款,每超過2天,須按照應繳的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天仍然沒有繳納的話,由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應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要從滯納期滿第2天起到繳納那一天止,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例如某甲收到一份所得稅繳款書,限繳日期是95年7月15日,如果某甲在95年8月15日以前沒有去繳納,那麼這筆稅款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某甲除了應繳納本稅外,還有15%的滯納金和超過95年8月15日以後的利息。
(所得稅法第11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