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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規定授權財政部訂定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最近一次修正已於97年1月1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規定授權財政部訂定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於97年1月17日修正部分條文並且發布施行。茲就其中重要修訂說明於後:一、因「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於94年12月28日公布,為使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短漏報基本所得額或基本稅額違章情節輕微之案件,得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爰增訂相關規定,以利適用。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進項憑證,該進貨營業人主張其確有進貨事實,且該項憑證係由實際銷貨之營業人所交付,上開主張如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實際銷貨之營業人已依法處罰者,應屬違章情節輕微,爰明定其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三、按89年1月26日土地法修正公布刪除第30條有關自耕者方能承買農地之限制,於該法修正前,無自耕能力者購買之耕地登記於有自耕能力者名下,嗣實際買受人死亡,該項請求他人移轉登記之權利成為遺產標的,或實際買受人將該移轉登記請求權贈與繼承人,該農地逕由第三人直接移轉為繼承人所有,是類案件,因遺產或贈與標的為移轉登記請求權,不符合農地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規定,其未申報者,違章情節尚屬輕微,明定免予處罰。四、部分免予處罰及減輕處罰之金額標準已無法因應社會實際需要,似有失衡平考量,爰酌予調高減免處罰標準之金額及降低裁罰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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