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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營利事業提列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之認定
 

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於查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營造公司於各項已完工工程中,基於穩健原則,列報預估之保固工程款費用約980萬元,因不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而遭該局全數剔除,並核定補徵稅額約250萬元。
為避免公司行號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該局特別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可列報項目說明如下:
一、 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0條規定之存貨跌價損失
二、 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7款規定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
三、 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第94條之備抵呆帳。
四、 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第99條第4款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五、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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