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接受政府補助開立統一發票原則
 

營業人詢問接受政府單位補助,辦理研究開發工作,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勞務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因此,營業人接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從事研究開發,如果研究成果係歸屬政府所有,則該項補助款收入即為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依上開規定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反之,若研究成果係歸屬營業人所有,則該項補助款收入即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就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若研究成果係由政府有關單位及營業人共同享有,則所收取之補助款仍屬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亦必須要開立統一發票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