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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營利事業有關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相關規定
 

該營利事業96年度有盈餘,若捐贈給政黨及擬參選人,該項捐贈支出可否列報為營利事業該年度之費用?捐贈金額有無限制規定?
國稅局答覆:依94年12月30日修正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有關捐贈之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10﹪之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各項損費/1+10﹪】×10﹪
惟對於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若有下列4種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述之規定:
1.違反政治獻金法第9條規定。
2.對擬參選人政治獻金之捐贈,未於政治獻金法第11條所定期間辦理。
3.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
4.對政黨捐贈,而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該年度未辦理選舉時,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此外,國稅局特別提醒注意,另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其中有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之政治獻金。有關營利事業該年度有盈餘,若該營利事業還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則營利事業該年度所為之捐贈並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之規定,自然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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