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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給付所得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之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如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未依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的話,除責令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以及補報扣繳憑單外,還要按照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處1倍罰鍰,如仍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或未按實補報扣繳憑單,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處3倍罰鍰。
 但符合下列「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情事之一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一、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經限期責令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已依限繳納及及補報者,免予處罰。二、扣繳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未在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5倍之罰鍰。三、扣繳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繳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5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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