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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公司將資金無償借與股東要設算利息收入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查獲某君於93年間購置私人用地之資金,係向其投資之公司無償借得且至查獲日均未償還,因而設算該公司利息收入100餘萬並經補稅在案。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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