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公司員工符合認購庫藏股資格者,以低於市價之認購價格取得股票,是否應課稅?其性質屬於何種所得?與證券交易稅是否重複課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又公司員工符合認購庫藏股者,以低於市價之認購價格取得股票,其取得股票日之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係屬員工提供勞務之補償性報酬或公司給與員工之福利,雖然所得之態樣為實物,惟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應於取得時課稅,與現金所得之課稅並無差異。 該局說明,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將買回之股份轉讓與員工,該股票交付日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認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併計交付股票年度員工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至證券交易稅係對出賣有價證券之行為,按交易成交價格課徵之租稅。是公司依法買回公司股票,嗣於轉讓予員工時,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對出賣有價證券人,並依同條例第4條規定,由代徵人代徵,核與員工取得公司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認屬員工其他所得課稅,係屬二事,尚無重複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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