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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條件
 

依所得稅法第39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同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前揭法條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除應依所得稅法第3章第2節(第21、22及23條)、財政部對帳簿憑證有關之解釋令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為要件,如有成本費用中記帳憑證欠缺,或經核定認有未取得支付憑證,並未依商業會計法第14條辦理情事者,自不符合前揭要件。
 另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年度及申報年度之營業成本經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惟其經查核認定符合前揭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者,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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