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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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 2 日按應納稅額另加徵 1% 滯納金,至 30 日為止,逾期仍未繳納時,將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
(二) |
欠稅車輛繼續使用公共道路會受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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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所有車輛,如果沒有按期繳納使用牌照稅,逾滯納期滿後經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時(稅捐稽徵機關舉辦的車輛總檢查或警察機關路檢、違規使用逕行照相等舉發案件均屬之),除補稅外,並按應納稅額處 1 倍的罰鍰。 |
(三) |
領用臨時牌照逾期使用,除補徵稅額外視同未領牌照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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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領用臨時牌照的期間,以 15 日為限,並依「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的中位數,按日計算應納稅額。又臨時牌照逾期未再換領使用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應視同新車未領牌照,行駛公路被查獲處 1 倍罰鍰。 |
(四) |
新購車輛未領牌繳稅,使用公共道路會受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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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新進口或新裝配的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檢附進口或其他來歷證件,向監理機關申請檢驗合格,繳納領牌日起至當年期結束日止實際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後,再向監理機關請領使用牌照,如未繳稅並請領使用牌照就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除應補稅外,將受處應納稅額1 倍的罰鍰。 |
(五) |
買賣車輛請辦妥所有權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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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所有人對車輛買賣多不瞭解應向監理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手續,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事實上買賣車輛是新舊車主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各稅捐稽徵機關無從獲悉,常發生買主不願意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而監理機關或稅捐稽徵機關車籍資料仍記載為原所有人,那麼使用牌照稅,甚至各項違章罰鍰,都將繼續向原所有人課徵或處罰,所以買賣車輛時,請立即至監理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手續,以確保權益。 |
(六) |
車輛轉讓,拒不過戶註銷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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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轉讓後,買方不願配合辦理過戶,原所有人為確保權益,得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並攜帶身分證、印章(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登報 2 份 ( 或存證信函 ),至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以後就不會再以原所有人名義課徵使用牌照稅,如有違章亦不會再以原所有人為處罰對象。拒不辦理過戶手續的法院拍賣車輛,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應補稅外,將依未領用牌照行駛,處應納稅額 1 倍的罰鍰。 |
(七) |
車輛過戶後辦妥繳銷牌照手續致溢繳稅款准由新車主申請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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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過戶後辦妥報廢、報停或繳銷、註銷牌照手續,致溢繳使用牌照稅時,准由新車主檢具車輛異動登記書、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聯等相關文件,以其名義申辦退稅。 |
(八) |
通信地址如有異動,請告知稅捐稽徵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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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通信地址如有異動,請以書面、e-mail、傳真等方式逕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申請或由稅捐稽徵機關代為轉送監理機關憑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即可按址寄送,以便繳納。 |
(九) |
欠稅或註銷牌照車輛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應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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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或註銷牌照車輛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被查獲,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 條或第56 條規定情事者(臨時停車及違規停車者),仍應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 條規定處罰。 |
(十) |
車輛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驗,以免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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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驗,逾期未檢驗會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如車輛已被註銷牌照,應依規定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未辦理前,若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2 倍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