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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免徵使用牌照稅
 

一、 免徵
 
(一) 免徵使用牌照稅的交通工具
 
1. 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的交通工具。
2. 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
3.

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的交通工具:
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

4. 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的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的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
5. 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的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
6. 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的交通工具。
7. 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
8. 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 1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 1 輛為限。
9.

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 3 輛為限。

10. 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
11. 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超過1800cc者,不在此限。
上列各項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 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使用牌照稅。
(二) 專供身心障礙人士使用車輛申請免稅的條件及方式
 
1. 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下列證件,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
 
(1). 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每人以 1 輛為限,應檢附證明文件為:
 
身心障礙手冊
交通工具為身心障礙者之行車執照
駕駛執照
車輛所有人私章
徵期前或徵期中申請者,先完納 1 月 1 日起至申請前 1 日之稅額;徵期後已繳納全年稅額申請者,填妥退稅申請書,退還申請日至年底之稅額。
(2).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 1 輛為限,應檢附證明文件為:
 
身心障礙手冊
行車執照
戶口名簿
使用人駕駛執照(車主為身心障礙者適用)
車輛所有人私章
徵期前和徵期中申請者,先完納1 月1 日起至申請前1 日之稅額;徵期後已繳納全年稅額申請者,填妥退稅申請書,退還申請日至年底之稅額。
車籍地址須與戶籍地址相同,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並須為同一地址之親屬。
2. 使用牌照稅法第7 條第1 項第8 款前段規定,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如為自用貨車或供營業使用(個人計程車)仍得免徵使用牌照稅;惟同法但書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則不得適用。
3. 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應設同一地址內,任何一方遷離戶口,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4. 身心障礙後續鑑定日逾期,將自該身心障礙手冊原有效期限到期日之次日起恢復課稅。
5. 身心障礙者駕照經吊扣,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無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三) 鄉、鎮、市公所垃圾車免稅
  鄉、鎮、市公所所有專供公共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的垃圾車免稅,申辦免稅時,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新領牌照登記書、行車執照及照片等,填妥申請書,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四) 免稅車輛不必每年申請
  為簡政便民,免稅車輛一經核定免稅,如其申請核准免稅之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按期申請核免手續。
(五) 守望相助巡守車免稅
 

登記為機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人民團體(如社區發展協會)之守望相助巡守車,可持行車執照,並檢具警察機關審核通過裝置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之證明文件,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二、

減徵
 
(一) 車輛遺失或被扣押,如有溢繳尚可退稅
  車輛遺失,請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已經遺失或被政府機關扣押的車輛,請檢具警察機關報案憑證或政府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直接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或停駛手續,當年期使用牌照稅可按照實際使用日數計算,如果已經繳納全年期稅額者,尚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額。但如車輛尋獲或發還恢復行駛時,亦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或復駛手續,並恢復課稅。
(二) 受颱風地變影響,得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機動車輛因受颱風地變的影響,如須修復始可使用,修復期間得申辦報停;如已毀損不堪使用,應辦理報廢,並自災害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如有溢繳,尚可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款。
(三) 報廢、停駛、註銷牌照等車輛,應速辦妥異動登記
  車輛老舊不堪使用、不擬使用或欲申辦註銷、繳銷牌照時,應向監理機關申辦報廢、停駛或註銷牌照等各項異動登記。使用牌照稅均得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如有溢繳,尚可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款。
(四) 廢棄車輛清除處理
  廢棄的車輛,可交由經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並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得自回收日起停徵。

三、

避免權益受損及錯誤受罰
 
(一) 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
  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 2 日按應納稅額另加徵 1% 滯納金,至 30 日為止,逾期仍未繳納時,將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 欠稅車輛繼續使用公共道路會受處罰
  納稅義務人所有車輛,如果沒有按期繳納使用牌照稅,逾滯納期滿後經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時(稅捐稽徵機關舉辦的車輛總檢查或警察機關路檢、違規使用逕行照相等舉發案件均屬之),除補稅外,並按應納稅額處 1 倍的罰鍰。
(三) 領用臨時牌照逾期使用,除補徵稅額外視同未領牌照處罰
  機動車輛領用臨時牌照的期間,以 15 日為限,並依「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的中位數,按日計算應納稅額。又臨時牌照逾期未再換領使用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應視同新車未領牌照,行駛公路被查獲處 1 倍罰鍰。
(四) 新購車輛未領牌繳稅,使用公共道路會受處罰
  新購、新進口或新裝配的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檢附進口或其他來歷證件,向監理機關申請檢驗合格,繳納領牌日起至當年期結束日止實際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後,再向監理機關請領使用牌照,如未繳稅並請領使用牌照就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除應補稅外,將受處應納稅額1 倍的罰鍰。
(五) 買賣車輛請辦妥所有權移轉
  車輛所有人對車輛買賣多不瞭解應向監理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手續,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事實上買賣車輛是新舊車主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各稅捐稽徵機關無從獲悉,常發生買主不願意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而監理機關或稅捐稽徵機關車籍資料仍記載為原所有人,那麼使用牌照稅,甚至各項違章罰鍰,都將繼續向原所有人課徵或處罰,所以買賣車輛時,請立即至監理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手續,以確保權益。
(六) 車輛轉讓,拒不過戶註銷的處理
  車輛轉讓後,買方不願配合辦理過戶,原所有人為確保權益,得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並攜帶身分證、印章(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登報 2 份 ( 或存證信函 ),至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以後就不會再以原所有人名義課徵使用牌照稅,如有違章亦不會再以原所有人為處罰對象。拒不辦理過戶手續的法院拍賣車輛,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應補稅外,將依未領用牌照行駛,處應納稅額 1 倍的罰鍰。
(七) 車輛過戶後辦妥繳銷牌照手續致溢繳稅款准由新車主申請退稅
  車輛過戶後辦妥報廢、報停或繳銷、註銷牌照手續,致溢繳使用牌照稅時,准由新車主檢具車輛異動登記書、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聯等相關文件,以其名義申辦退稅。
(八) 通信地址如有異動,請告知稅捐稽徵機關
  納稅義務人通信地址如有異動,請以書面、e-mail、傳真等方式逕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申請或由稅捐稽徵機關代為轉送監理機關憑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即可按址寄送,以便繳納。
(九)

欠稅或註銷牌照車輛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應予處罰

  欠稅或註銷牌照車輛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被查獲,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 條或第56 條規定情事者(臨時停車及違規停車者),仍應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 條規定處罰。
(十) 車輛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驗,以免受罰
  車輛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驗,逾期未檢驗會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如車輛已被註銷牌照,應依規定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未辦理前,若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2 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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