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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契稅
 

一、 課徵對象:
  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依法取得所有權時所課徵的租稅。
注意:
 
(1) 所謂不動產=土地+定著物
(2) 依契稅條例規定,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稅。

二、

契稅稅率及納稅義務人
 
契稅種類
稅率
納稅義務人
買賣
6%
買受人
典權
4%
典權人
交換
2%
交換人
贈與
6%
受贈人
分割
2%
分割人
占有
6%
占有人
不動產以交換取得其所有權,如有給付價差,其差額價款部分必須按6%買賣稅率計課契稅。

三、

契稅計算方式
 
(一) 契稅的計算公式
  契稅稅額= 契價 X 稅率
(二) 契稅案例
  契稅申報,申報人可選擇按實際移轉價格或申報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之標準價格核稅,惟實際移轉價格除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外,不得低於標準價格。(標準價格即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加房屋免稅現值減免稅騎樓現值)
 
案例一: 房屋(不含土地)契約所載價額為新台幣1,000,000 元,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400,000 元( 課稅現值350,000元、免稅現值50,000元)。當事人以契約價額繳納契稅,則該棟房屋的契稅為60,000元。
即1,000,000元 x 6% = 60,000元
案例二: 房屋(不含土地)契約所載價額為新台幣300,000 元,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400,000 元( 課稅現值350,000元、免稅現值50,000元)。當事人應依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則該棟房屋的契稅為24,000元。
即400,000元 x 6% = 24,000元
案例三: 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每超過3 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某甲於95年7月1日將房屋(不含土地)出售予某乙,依規應於95年7月31日前申報,但某乙卻於95年8月5日始申報契稅(已逾3日未逾6日),該房屋之標準價格為900,000元,且當事人要求依此價格計課,則某乙應納之怠報金為540 元。
即900,000元 x 6% x 1% = 540元
案例四: 建物交換,且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
甲屋原屬兄所有,房屋標準價格為2,000,000 元,乙屋原屬弟所有,房屋標準價格為1,500,000 元,假設兄弟二人擬有償移轉其權利價值之差額,則兄弟二人應給付契稅總額為90,000元(60,000元+30,000元)即
1. 甲屋由弟取得,由弟為納稅義務人,其契稅為:
 
(1) 1,500,000元×2%=30,000元
(2) 500,000元×6%=30,000元
(3) 合計為:60,000元
2. 乙屋由兄取得,由兄為納稅義務人,其契稅為:
  1,500,000元×2%=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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