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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地價稅
 

一、持有土地應繳納稅地價稅
 
土地持有人
→地價稅:
對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課徵田賦外,應課徵地價稅。
→田 賦:
對未規定地價區域的土地或已規定地價區域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土地,應課徵田賦。

二、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

備 註

    土地所有權人

     

    管理機關

      土地所有權屬公有

    管理人

      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

    典權人

      設有典權土地

    承領人

      承領土地

    耕作權人

      承墾土地

    受託人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

附註: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三、納稅義務基準日

納稅義務基準日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 8 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移轉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
注意:
在8 月31日列名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 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 就是當年度全年度納稅義務人。因此,買賣房屋時要特別注意,最好在買賣契約中,即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率,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

四、課徵期間

開徵日期

課徵期間

備 註

11月1日至
11月30日

1月1日至
12月31日

每年開徵一次,台北市、高雄市及台灣省各縣市均訂於11月1日開徵。

五、申報地價
即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公告地價為基礎。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範圍內申報地價,但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超過部分不計,仍以公告地價之百分之一百二十為申報地價。但申報價格不足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時,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

六、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700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資料數目請逕洽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七、地價稅稅率及計算公式

(一)一般用地稅率

稅級別

計 算 公 式

第 1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 10 0/00 )

第 2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者)×稅率
( 15 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 0.005)

第 3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者)×稅率
( 25 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第 4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0倍至15倍者)×稅率
( 35 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第 5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15倍至20倍者)×稅率
( 45 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第 6 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20倍者以上)×稅率
( 55 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二)特別稅率

適  用  土  地

稅率種類

    (1)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20/00

    (2)公共設施保留地

60/00

    (3)公有土地、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

100/00

(三)實例計算(假設累進起點地價為170萬元)

【例一】
張三在某市有土地2筆,甲地7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萬元,乙地6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8,800元,假設該市累進起點地價為170萬元,又乙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請問張三每年應納地價稅若干?
(1)甲地申報地價 × 面積 = 甲地地價總額<累進起點地價(170萬元)
     1 萬元 × 70 = 70 萬元
   地價總額 × 稅率 = 稅額(甲地)
    70 萬元 × 10 0/00 = 7,000元
(2)乙地申報地價 × 面積 = 乙地地價總額
     8,800元 × 60 = 52 萬元 8,000元
   地價總額 × 稅率 = 稅額
 52 萬元 8,000元 × 2 0/00 = 1,056元
(3)甲地稅額 + 乙地稅額 = 張三每年應納稅額
  7,000元 + 1,056元 = 8,056元

【註】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不累進,故單獨計算,不必與其他土地合併地   價計算稅額。

【例二】

( 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
李四在某縣有土地 3 筆,甲地88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 1萬8,000元;乙地80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2萬2,000元 ;丙地 888 平方公尺,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8,800 元。請問某甲每年應納地價稅若干?(假設該縣累進起點地價為170萬元)
A:基本算法: 申報地價 × 面積 = 甲地地價總額
    (甲地) 1萬8,000元 × 88 = 158萬4,000元
       申報地價 × 面積 = 乙地地價總額
    (乙地) 2萬2,000元 × 80 = 176萬元
       申報地價 × 面積 = 丙地地價總額
    (丙地) 8,800元 × 888 = 781萬4,400元
158萬4,000元 + 176萬元 + 781萬4,400元 = 1,115萬8,400元
地價總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之地價
1,115萬8,400元 - 170萬元 = 945萬8,400元
945萬8,400元 ÷ 170萬元 = 5.56倍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適用25 0/00稅率)
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 稅率 = 稅額……………………1
      170萬元 ×10 0/00 = 1萬7,000元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5倍 × 稅率 = 稅額………………2
        850萬元 ×15 0/00 = 12萬7,500元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至10倍 × 稅率 = 稅額……………3
       95萬8,400元 ×25 0/00 = 2萬3,960元

李四全年應納地價稅額:
1萬7,000元 + 12萬7,500元 + 2萬3,960元 = 16萬8,460元
稅額 1 + 稅額 2 + 稅額 3 = 全年應納地價稅稅額


B:速算法:(即套地價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 = 地價總額 × 稅率 -(累進起點地價×0.065)
= 1,115萬8,400元 ×25 0/00 -(170萬元×0.065)
= 27萬8,960元-11萬500元
= 16萬8,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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