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應納稅額=房屋現值×稅率 |
二、 |
房屋現值的認定 |
|
(一) |
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後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
(二) |
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
(三) |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書後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新核計。 | |
三、
|
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
|
◎ |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建築技術專門人員、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所組成。 | |
四、 |
評定標準 |
|
(一) |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
(二) |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
(三) |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訂定標準。 | |
五、 |
稅率 |
|
項目 |
法定稅率 |
徵收率 |
最低 |
最高 |
住家用 |
住家用 |
1.2% |
2% |
1.2% |
自住 |
1.2% |
非住家用 |
營業用 |
3% |
5% |
3% |
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 |
1.5% |
2.5% |
2%或 1.5% |
備註 |
1. |
徵收率各縣市如有調整,依其調整徵收率課徵。 |
2. |
桃園縣及宜蘭縣之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徵收率為 2%,人民團體為1.5%。 |
3. |
新竹縣、屏東縣、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非住家非營業用徵收率為 1.5%。 |
4. |
台北市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而改變用途者,住家用徵收率 2%,營業用為 5%,非住家非營業用為 2.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