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房屋稅
 

一、 應納稅額=房屋現值×稅率

二、

房屋現值的認定
 
(一)
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後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二)
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三)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書後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新核計。

三、

房屋評定價格的評定程序
 
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建築技術專門人員、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所組成。

四、

評定標準
 
(一)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訂定標準。

五、

稅率
 
項目
法定稅率
徵收率
最低
最高
住家用 住家用 1.2% 2% 1.2%
自住 1.2%
非住家用 營業用 3% 5% 3%
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 1.5% 2.5% 2%或 1.5%
備註
1. 徵收率各縣市如有調整,依其調整徵收率課徵。
2. 桃園縣及宜蘭縣之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徵收率為 2%,人民團體為1.5%。
3. 新竹縣、屏東縣、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非住家非營業用徵收率為 1.5%。
4. 台北市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而改變用途者,住家用徵收率 2%,營業用為 5%,非住家非營業用為 2.5%。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