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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印花稅
 

一、課稅憑證範圍

憑證名稱
說   明
銀 錢 收 據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
、 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買賣動產契據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商品原料....等。
承 攬 契 據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典賣、讓受及分
割不動產契據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二、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憑證名稱
稅率或稅額
納稅義務人
銀 錢 收 據
按金額 4 0/00 計貼
押標金按金額 1 0/00 計貼
立據人

買賣動產契據

每件稅額新台幣 12 元
立約或立據人
承 攬 契 據

按金額 1 0/00 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典賣、讓受及分
割不動產契據
按金額 1 0/00 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三、納稅方法

(一)





(二)
1.

2.


(三)
1.


2
.




繳納時限
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如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以向稅捐處申請開給繳款書繳納
,但應於限繳期限前繳納後,黏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印花稅票方得交付或使用。

實貼印花稅票
可到郵局、台北富邦銀行、高雄銀行購買面額有1、3、4、5、10、20、50、100、200元不等的印花稅票貼於應稅憑證上。
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 1 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使用繳款書
個案申請
應稅憑證金額巨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捐處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證上。
彙總繳納
(1) 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稅捐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 2 個月為 1 期,分別於 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 月之 15 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
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稅捐處申報。
(2) 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彙總繳納稅額計算至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 1 元之部分,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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