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時限 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如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以向稅捐處申請開給繳款書繳納 ,但應於限繳期限前繳納後,黏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印花稅票方得交付或使用。
實貼印花稅票 可到郵局、台北富邦銀行、高雄銀行購買面額有1、3、4、5、10、20、50、100、200元不等的印花稅票貼於應稅憑證上。 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 1 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使用繳款書 個案申請 應稅憑證金額巨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捐處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證上。 彙總繳納 (1) 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稅捐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 2 個月為 1 期,分別於 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 月之 15 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 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稅捐處申報。 (2) 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彙總繳納稅額計算至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 1 元之部分,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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