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到民眾詢問,其所經營之獨資、合夥事業將轉讓他人經營,應該如何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該局說明如下: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是以其存貨及固定資產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新負責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二、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變更時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則免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辦理。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營業人,於營利事業主體轉讓他人經營時,記得將存貨及固定資產視同銷售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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