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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營業人得以員工出差取得之高鐵車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員工至外地出差接洽業務取得之高鐵車票,得列為進項憑證,於申報營業稅時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除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外,均可扣抵銷項稅額。員工出差旅費可檢具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營業人如因業務需要,派遣員工至外地出差搭乘高鐵,其車票亦可比照辦理,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因車票訂價內含營業稅額,營業人應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車票金額÷〈1+5%〉x5%=進項稅額】,尾數不滿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例如:員工出差搭乘高鐵,自臺北至臺中普通車廂票價700元,營業人在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可於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中加計進項金額667元,稅額33元【700 ÷〈1+5%〉x5%】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未將前項進項憑證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並應受5年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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