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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攤販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市區騎樓或各旅遊景點於平日或假日均發現增加許多攤販售賣各式各樣之食品、玩具或服飾等商品,除肩挑負販沿街叫賣的流動攤販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攤販,無論有無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攤販許可證,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8款規定,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並依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有固定地點營業之攤販,依法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未依上述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若經查獲且未於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者,除依同法第45條規定論處行為罰外,亦得就查獲之銷售金額按其行業別或規模大小,補徵所漏稅額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論處漏稅罰。 
該局呼籲,除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外,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攤販,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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