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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高速公路通行費回數票收據不可作為扣抵營業稅之進項憑證
公司員工因出差購買高速公路通行費回數票而取得之收據,得否於申報營業稅時提出扣抵?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高速公路通行費回數票係
屬規費性質,未含營業稅,
非屬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營業人如誤將該收據提出扣抵,而形成漏稅者,須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論罰,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營業人不可不慎。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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