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含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者)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計算收益或損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88年1月1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以不超過新臺幣3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惟該小客車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全部成本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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