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含扣繳、自繳,須附納稅證明),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A、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B、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C、 (A)-(B)=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
D、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
E、在大陸地區巳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註:(E)採(C)與(D)較低者填報。 要注意的是,所謂的納稅證明文件,除了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的姓名、住址、所屬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以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外,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會被稅捐稽徵機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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