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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什麼是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時,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其先購後售者,亦有其適用。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必須檢附相當證明文件供查核,諸如:

1、出售及重購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出售及重購房屋確係自用住宅。

2、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或是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買入賣出之契約文件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以證明重購價格高於出售價格,而且產權登記時間相距在2年以內。如以委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則須附上委建契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作為證明。另須要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仍得適用。至於其計算公式如下:
A、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B、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C、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A)-(B)
某納稅義務人95年2月5日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一棟,該房屋買進成本為40萬元,賣出價額為50萬元(不包括土地價款),應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0萬元,該納稅義務人又於95年12月25日購買自用住宅房屋一棟,價額為55萬,其9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為50萬元,免稅額單身7萬7,000元,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等項)為12萬4,000元,其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出售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為6,000元。計算方式如下:

1、出售年度: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
(500,000-77,000-124,000)×6%=17,940

2、出售年度: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
[(500,000-100,000)-77,000-124,000]×6%=11,940
3、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得扣抵或退還稅額=(A)-(B)
17,940-11,94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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