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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綜所税所得篇
 

• 4.1收入得減除的成本或費用,您知道有多少? 

綜合所得中,那些收入可減除必要費用或成本以餘額申報?如無證明文件,其成本費用標準如何認定?只要瀏覽下列5類所得,充分蒐集妥善保管相關憑證,您就能選擇最有利方式申報,這是絕對不可偷懶的節稅動作喔! 

1、財產交易所得: 
以申報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例,實際售屋收入得減除之細項如下: 

. 成本部分:取得房屋的價金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一切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等,還有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的利息,以及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使用期間內所支付屬於資本支出的修繕、改良、增置等費用。 

. 移轉費用部分:出售房屋所須支付的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如果無法提出證明文件,還可直接按照財政部每年發布的當地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來計算應稅所得(以95年度基隆市為例,按房屋評定現值的13%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2、 執行業務所得: 
得直接按財政部公布的當年度收入及費用標準認定。若有設帳並保存憑證記帳者,可依帳載執行業務收入減除有關費用或成本,包括事務所的房租、業務上所用藥品、材料、器材之修理費、僱用人員之薪資等,以其餘額申報所得額,二者可擇低申報。
對於超過18萬元定額免稅之稿費、鐘點費等,除自行出版者得就超過部分核實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或減除75%成本費用擇一方式外,其餘得減除30%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所得。


3、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權利金所得係以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減除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
房屋租賃所得合理必要損耗費用可採列舉方式,得列舉之細項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產物保險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支出等。房屋租賃所得若無法逐項舉證列報,還可直接以租金收入的43%為必要費用標準。

4、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成本得檢據申報核實減除。另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為粉紅色扣免繳憑單),係採分離課稅,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5、 其他所得: 
是以收入減去因取得此項收入而支付的成本和必要費用(須檢附單據或證明文件),以餘額為所得額。但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福利金,則無成本及必要費用可供減除。

• 4.2領固定薪水有節稅的空間嗎? 

1、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屬薪資所得須課稅,但子女獎學金如是以在校的學業和操行成績達到特定標準為獲取條件者可以免稅。 

2、 除了本薪以外之公司福利,例如按月1,800元以內之伙食津貼、公司旅遊、員工制服、慶生活動,乃至於公司配用車輛、提供住處等,可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 

3、 加班費免稅所得標準,分別說明如下: 

(1) 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 公私營事業員工,依91.12.25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其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故不論男性、女性員工依前述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3)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4、 除了考慮個人薪資所得,全戶的薪資狀況亦應一併考量。例如子女年屆廿歲或家中其他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時,最好將該親屬的所得額與可扣除的各項扣除額合計數拿來好好試算一下,決定是否由其單獨申報,以達到另一種節稅的效果。

• 4.3利息所得也有節稅管道嗎? 

首先讓我們告訴您什麼是「利息所得」?「儲蓄免扣證如何申請」?您將知道利息所得亦有節稅管道。 

1、什麼是利息所得: 
是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金融機構的存款和其他借貸款項所取得的利息,和有獎儲蓄中獎的獎金超過儲蓄部分。但是依照郵政儲金法的規定,在郵局的存簿儲金所取得的利息可以免稅。另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扣繳憑單所得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每戶不超過27萬元的部分得全數扣除。至於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因採20%分離課稅)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2、儲蓄免扣證如何申請: 
納稅義務人可以帶本人和配偶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和印章到國稅局總局或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當場請領儲蓄免扣證。日後在每次領取金融機構利息收入時,將免扣證交予給付單位登記,只要每年登記的累計金額沒超過27萬元,就無須被預扣稅款,所領金融機構所付利息每次未超過2萬元,依規定給付人不須扣繳,因此亦不需提示免扣證。此外納稅義務人所申請的免扣證是按年度統計累計總額,可連續使用,不須逐年申請換發,俟不敷填寫時,憑舊證便可換發新證。因此,您如果有「儲蓄免扣證」,將使您大多數利息所得或資金收益可避免被預先扣繳所得稅款,如您適用的累進稅率已超過20%之納稅義務人,尚可選擇將部分資金用以購買短期票券,其利息所得採20%分離課稅,不再併入綜合所得,可避開較高累進稅負,是不錯的節稅工具。

• 4.4營利所得如何規劃節稅? 

掌握下列二方向,營利所得的節稅規劃就可輕鬆面對!


1、持有緩課記名股票者可善選課稅時點: 
持有緩課記名股票,只須在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才申報為移轉年度的所得課稅。不過,在個人財富、所得係逐年增加的情況下,若取得股票年度本來就適用較低之所得稅率,或是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連同利息仍在27萬元免稅額內,在稅負相對較低或不影響實際稅負情形下,或許可以考慮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如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時,應將上述股票中原來依照89年12月29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註記的有關文字,請發行公司塗銷,並由發行公司在股票背面簽章證明。另應由股東併入放棄緩課年度或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前項股票於計算所得稅時,屬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屬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額之合計數為所得額;但是項股票屬員工紅利轉增資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證券商或發行公司於辦理放棄緩課案件時,應由發行公司填報放棄緩課年度之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若未選擇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則在該股票尚未移轉前,無須併計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2、 獨資合夥業主應設法降低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一般說來,獨資合夥業主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最常見的核定方式為根據營利事業按實申報的內容予以調查核定,或是以不低於該業所得額標準申報核定;若是營利事業的營業收入在符合規定的金額內,且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備,並繳清稅款,則可直接進行書面審查核定,不須經過調查。因此獨資或合夥業者應先力求帳載資料的完備,才能在試算後選擇最有利核定的情形申報。 

3、兩稅合一實施後營利所得之計算: 
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獨資資本主每年自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請依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填寫。 

• 4.5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怎麼分? 

「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係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而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納稅義務人在95年度中,不論是專業或客串性質,取得演講鐘點費、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相關收入之合計數,只要不超過18萬元,可享受全額免稅優惠;如有超出部分,除自行出版者,得就超過部分,檢具成本及必要費用憑證或75%,予以減除外,其餘可減除30%的成本費為用,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計稅。 

屬「授課鐘點費」,係屬薪資所得的一種,應併入薪資所得申報,納稅義務人在95年度中,個人薪資所得扣除額為78,000元,但其全年薪資所得未達78,000者,僅得就全年薪資所得全數扣除。 

認清「講演」與「授課」鐘點費之所得類別、適用不同免稅額、扣除額規定,正確申報,節稅自然有道。 

• 4.6租賃所得如何節稅? 

對於餘屋出租,收取租金、押金的房東而言,年年的租金收入申報常是頭痛問題,其實節稅不難,基本上可從下列3方向進行: 

1、妥善保管相關舉證用憑證,提高可供扣除費用金額: 
對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一種是不須任何證明文件,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為必要費用,但土地出租之收入,僅能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43%的必要費用。另一種是採列舉扣除方式,必須對因租賃而發生之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逐項提出證明,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標的物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可先行核算可扣除費用額,擇高適用。 

2、 避免無出租之實卻被認為有租金收入的情形發生: 
納稅義務人若將房屋無償借給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親朋好友做生意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使用,不論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都要申報租賃所得。但若是無償提供給直系親屬或配偶以外的個人作住家使用,而且已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及法院公證,證明確實是無條件提供使用,就可以不用設算租金。 

3、 押金所得的申報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財產出租有收取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的話,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都要把這筆款項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95年度以利率2.015%計算)。 

• 4.7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如何節稅? 

不少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常誤將銷售貨物取得之營利收入或自傳銷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皆列為佣金收入,該項誤報不但造成稽徵機關審核上之困擾,個人亦常因而溢繳稅款而不自覺。究竟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應如何申報,才能合法節稅呢?下列說明應可對您有所助益。 

1、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則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2、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差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佣金收入。該項收入得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部頒核定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95年度為20%)。

3、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其他所得。 

4、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95年度在7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至全年進貨金額超過7萬元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應申報營利所得,參加人除可提供之相關帳證資料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傳銷事業彙報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售價(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 4.8房屋被法院拍賣是否也要申報所得? 

債務人房屋因償還債務被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拍賣,債務人本人不論有無拿到拍賣款,因所得已實現償還債務,該筆財交所得應併拍賣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得的計算為: 


. 該拍賣價款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 

. 如無法提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者,應依房屋評定價值乘以拍賣年度財政部公布之財交標準計算所得。 

. 未建築完成之房屋,如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者,應以拍賣價格乘以拍賣年度財政部公布之財交標準計算所得。 

• 4.9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也要申報嗎? 

購物索取統一發票,已經是大家購物時養成的習慣,統一發票中獎該筆獎金領取時除銀行就源扣繳20%後,中獎人不須併入中獎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既方便又簡捷。 

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依稅法規定應由給付單位按給付金額扣取20%扣繳稅款後,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亦無須填入申報書中,但其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退還或抵繳應納稅款,但每聯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 4.10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及銷售彩券所得也要申報嗎? 

1、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所得第3目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本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故依前揭規定,目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發行之公益彩券,係屬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中獎人僅需繳納20﹪之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即免予填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其已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2、個人銷售彩券所得:彩券經銷商發行彩券銷售額(價金)部分,因不屬於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圍,且其銷售額係歸入國庫,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亦不課徵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至於公益彩劵批售折扣收入,即佣金收入部分,如果公益彩券承銷人屬個人者,其取得批售折扣收入,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95年度費用率20%) 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承銷人取得上開之佣金收入因非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所給付,故承銷人不會取得發行機構開立之扣繳憑單,為免個人彩券經銷商漏報該項所得而遭受處罰,個人彩券經銷商應記得公益彩劵佣金收入部分之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 4.11沒有扣繳憑單的所得也要報嗎? 

各類所得因資料性質不同可區分為有扣繳所得與非扣繳所得兩類:
扣繳所得即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下列所得時,依規定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繳納之各類所得如:薪資、銀行利息、租金......等。
非扣繳所得雖無扣繳憑單,納稅義務人所得來源如有包括時應併入申報,因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的各類所得均有蒐集及掌握,應詳實申報以免漏報遭罰。

• 4.12因案停職一次補發停職期間薪資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之所屬年度,係以實際給付日期為準,對於因案停職後,於停職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屬實際補發年度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應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免)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扣繳義務人於填發扣繳(免)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時,應同時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予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領取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於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除檢附相關之扣(免)繳憑單外,並應檢附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俾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綜合所得稅。其屬補發復職當年度之薪資部分,仍應併入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稽徵機關接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會依納稅義務人提供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之各年度薪資所得總額,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徵之稅額後,彙總一次發單補徵復職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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