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額為計算綜合所得淨額之減項。依現行規定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滿70歲〔民國25年次以前(含25年次)出生〕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得扣除11萬5,500元、其餘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每人得扣7萬7,000元,並得列報大陸地區扶養親屬,稅法中所明定之基本節稅權益可謂相當可觀。 但由於受扶養親屬之權利義務均應一併計算,納稅人如未將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申報即涉及漏報,所以申報免稅額之利弊得失,於申報前應審慎衡量。原則上以申報扶養者當年度所得不高者於減除免稅額、扣除額、抵稅額後,所獲之節稅實益最大。 除了本人及配偶得享有免稅額外,還有那些人係符合規定可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呢?
1、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2、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者〔民國76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縱有所得,亦不得單獨申報,但已婚者除外〕;或年滿20歲,但因在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3、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者已滿20歲,但因在學、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父或母為免稅所得身分者,不得列報。
4、 納稅義務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即應有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目的而同居一家),未滿20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教職員,或年滿60歲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的華僑或外國人者,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請依居留證的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註,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者,請填註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兩個字母。(例:姓名Carol Lee,西元1978年10月24日出生,應填寫為:19781024CA)申報時應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及確有扶養事實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有關免稅額申報條件限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彙整如附表供參。
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 關係 資格 條件限制 須附證明文件 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 年滿60歲
未滿60歲而無謀生能力。 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無謀生能力:
(1) 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
(2) 取得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者。
(3) 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致無法工作或取得證明需長期醫療者。
(4) 他經村里長調查顯無謀生能力者。
3、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未滿60歲主張無謀生能力者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可依條件限制內之無謀生能力情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註:身分證如已換發新版〔無職業欄記載〕者,可檢附其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子女 未滿20歲
滿20歲而在校就學
滿20歲而身心殘障
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 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在學者指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及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
3、身心殘障指身體傷殘、重大疾病、精神障礙、智能不足致無法工作。
4、無謀生能力:
(1)取得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者。
(2)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致無法工作或取得證明需長期醫療者。
(3)其他經村里長調查顯無謀生能力者。
5、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6、受扶養者之父或母之現役軍人、國中、國小、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薪資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1、在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殘障者檢附醫師證明或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無謀生能力者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公立醫院或村里長證明。
註:身分證如已換發新版〔無職業欄記載〕者,可檢附其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同胞兄弟姊妹 未滿20歲
滿20歲而在校就學
滿20歲而身心殘障
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 1、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
2、在學者指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及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
3、身心殘障指身體傷殘、重大疾病、精神障礙、智能不足致無法工作。
4、無謀生能力:
(1)取得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者。
(2)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致無法工作或取得證明需長期醫療者。
(3) 其他經村里長調查顯無謀生能力者。
5、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1、在學者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殘障者檢附醫師證明或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無謀生能力者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公立醫院或村里長證明。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未滿20歲
年滿60歲無謀生能力。 1、不須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但須同居一家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2、受扶養者之父或母為現役軍人、國中、國小、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薪資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1、受扶養人之父母親身分證影本。
2、同戶籍者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3、非同戶籍,惟同居一家確受扶養者,附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村里長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4、無謀生能力者附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或村里長證明或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 3.2家中有子初長成,如何申報才划算?
稅法上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在校就學,或是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所謂「在校就學」係指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有正式學籍者為限。如係就讀於空中大學、專校,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但不包括師範學院暑期部進修者、國小師資班之學生及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者,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之子女均非獨立生活,仍須受扶養,得由納稅人申列為扶養親屬。 子女在年度中屆滿20歲應如何申報?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父母合併申報,其免稅額亦可全額扣除,至於何種申報方式較有利,納稅人應依該子女所得高低及其扣免、抵稅額之大小仔細衡量,分別計算應納稅額之高低以為取捨。
• 3.3對岸親屬怎麼申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從民國81年9月18日起實施,原不准將大陸親屬列為扶養親屬之禁令取消,納稅義務人應如何列報大陸親屬?其可享受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有多少?又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列報大陸扶養親屬,其適用條件與列報臺灣地區扶養親屬相同,納稅人可申報扶養之大陸親屬,大致上有下列幾種情況:
1、配偶: 在臺已婚的人,政府遷臺前在大陸已有原配,如原配仍未再婚嫁,因政治因素,兩次婚姻都是有效婚姻,有這種情況的人,報稅時除了申報臺灣的配偶外,仍可列報大陸的配偶適用免稅額,如有規定之相關扣除額等支出,可在定額內或是核實檢據申報扣減。在開放大陸觀光、探親後,在大陸以公開程序婚嫁的配偶,即使配偶不住在臺灣也可列報為配偶,適用免稅額和扣除額。可是若是在臺已有配偶,又在大陸再婚嫁,如涉及重婚者,不可列報大陸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除婚生子女外,即使在大陸有非婚生子女,報稅時,也可申報扶養。如有規定之相關扣除額等支出,也可採列舉扣除額,在一定額度內或是核實檢據申報扣減。
3、 兄弟姊妹: 可列報扶養的條件,必須未滿20歲,或是滿20歲,但須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者,才可申報。所謂無謀生能力,必須經公立醫院或有關機關證明確無謀生能力者。
那麼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該檢附何種證明文件呢?
1、 居民身分證影本。
2、親屬關係證明: 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3、 在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 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4、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者其無法工作的證明: 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於申報書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的填寫方式: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請填9,第2位至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例:西元191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 ) 至於扣除額部分,也要檢附足以證明的文件,供國稅局審查。 以上所說的「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而且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 另外,納稅義務人曾依規定檢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申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之案件,嗣後如於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來臺灣地區探親,納稅義務人於次一年度辦理該課稅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影本作為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惟嗣後各年度為證明該親屬仍存活,依規定仍應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 3.4其他親屬怎麼申報?
納稅義務人得扶養之親屬,除配偶、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外,考慮實際生活層面,稅法上允許納稅人申報實際上負扶養負擔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包含叔、伯、舅、姪、甥、媳、孫等,但以受扶養者之父或母非為現役軍人、國中、國小、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等免稅所得者為限,以符公平原則,並杜取巧。 過去限於同一戶籍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才可列報,自85年度起,只要證明有永久共同生活且有扶養事實者,即可檢據申報,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規定如下:
1. 家長家屬關係且確受扶養之證明文件:
(1)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村里長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無謀生能力或受扶養者之父母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之免稅所得者之證明文件:
(1) 年滿60歲沒有謀生能力者: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或村里長證明或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未滿20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者:受扶養父母親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註:身分證如已換發新版〔無職業欄記載〕者,可檢附其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 3.5享有公費子女可否列報?
已年滿20歲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之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均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之已年滿20歲的納稅義務人子女,因尚無法完全獨立生活,即使於年度中途畢業,分發擔任軍職或老師,扶養期間不滿1年,納稅義務人仍可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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