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97)年1月立法委員選舉最近已熱鬧登場,該局提醒大家,捐款給支持的擬參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請別忘了索取並保留收據,以便申報所得稅時作為列舉扣除額之用。 國稅局說,依政治獻金法第17條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另綜合同法第15、16條規定,申報所得稅時得列舉扣除之限額為: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之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申報時應檢附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開立之收據正本以憑核認。另對政黨之捐贈,該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明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必須達到2﹪,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惟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得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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