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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受託代購貨物在交付與委託人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某營業人受託代購貨物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1500萬元,在交付代購貨物與委託人時,未依視為銷售貨物規定開立統一發票1500萬元,致逃漏營業稅75萬元,經補稅並論罰。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稽徵機關將以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及逃漏營業稅予以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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