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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虛增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餘額,除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外,並處1倍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接獲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時,應檢視核定之期末餘額與下期申報之期初餘額是否相同,以免多計入而致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遭補稅送罰。
 該局最近查核轄區內某營利事業94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時,發現該營利事業申報期初餘額與稽徵機關核定之93年度期末餘額不符,虛增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導致可扣抵稅額比率虛增,致分配與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有超額分配的情形,除依法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外,並按超額分配的金額處1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2第2項規定,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餘額,應等於上年度期末餘額。所以營利事業於接獲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時,應注意核定內容,如申報之期初餘額較核定之前期期末餘額數多且造成下期有超額分配情事,應儘速辦理更正,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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