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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須先向稽徵機關報備,或經會計師盤點。
 

營利事業之存貨必須採用永續盤存制或零售價法才能列報商品盤損,而且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轄區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可認定另外如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而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但如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者,也可以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營利事業如申報商品盤損,雖盤損率在1%以下,但因為商品之性質並非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者,其所列報之商品盤損,如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局調查,或經稅務代理人盤點並提出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將會遭到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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