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合併文書發文日起45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繳清應納稅款,而決算之當期期間終止日,為公司董事會決議所訂定之合併基準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亦應併同當期決算辦理申報。 二、未分配盈餘之申報,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以消滅公司名義,按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所屬年度,分別代為填寫及辦理申報;申報期間為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 三、決算年度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之開立及申報,應於截至合併日止10日內辦理完成。 該局特別提醒,由於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與合併後存續之公司,在合併前係屬分別獨立之營利事業,故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於辦理消滅公司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與其本身之未分配盈餘分開計算並分別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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