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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公教人員因病死亡其遺族領取之一次撫卹金應如何辦理申報?
 

配偶邱君在警界服務12年,在職期間因病死亡,吳君於95年度領取之一次撫卹金約400萬元,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3年9月21日台財稅第9304549450號函規定:公務人員或學校教職員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遺族領取之撫卹金,應視撫卹金給與情形,計算課稅所得額。若在職亡故人員任職未滿15年者,其遺族領取之一次撫卹金及一次加發之各項給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後段規定,應以其一次領取總額,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退職所得)規定減除免稅額度後,再依同法第14條第3項(變動所得)規定,以其半數作為遺族當年度之其他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次給付因病死亡邱君之遺族撫卹金金額400萬元,若無其他的退職所得或給予,其95年度應稅之其他所得計算如下:依退職所得規定可減除金額為280萬8千元【156,000×12+(156,000×12)÷2】,400萬元減除免稅額280萬8千元後為119萬元2千元,其半數為59萬6千元,故吳小姐辦理95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報一筆其他所得59萬6千元,而扣繳單位應於96年1月底以前列單申報吳君95年度其他所得59萬6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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